ESCO節能績效保證專案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約能源工作,辦理節能績效保證計畫,帶動能源技術服務業發展,以提升整體能源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本部委任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能源技術服務業: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
 (2)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指領有台灣能源技術服務產業發展協會與中華民國能源技術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核發且有效之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職能認證證書者。
 (3)節能績效保證計畫(以下簡稱績效保證計畫):指能源技術服務業與受補助單位簽訂契約,就提升受補助單位能源使用效率進行改善且有節能績效量測與驗證工程師參與及簽署相關報告書之服務計畫。
 (4)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指績效保證計畫範圍中,改善計畫施行後之節能總量除以未改善前能源總用量之百分比率。
 (5)專案管理:指申請補助單位為辦理績效保證計畫,所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招標、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文件諮詢與審查、工程監造及其他相關工作。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1)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2)醫療機構。
 (3)機關。
 (4)學校。
五、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1)申請補助單位契約用電容量達一百瓩以上或整合自身及所屬(轄)單位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
 (2)績效保證計畫節能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3)該績效保證計畫項目未獲其他補助者。
六、本要點所定績效保證計畫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該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但屬整合自身及所屬(轄)單位且累積契約用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之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且未超過計畫執行經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如申請補助單位為中小企業,前項績效保證計畫補助額度得提高補助比例上限至計畫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執行單位每年得公告指定優先補助項目,並就優先補助項目部分所需經費,提高百分之十之補助比例上限。
績效保證計畫之契約金額如低於原核定之計畫執行經費,實際補助額度應按比率減少之。
TOP